重症监护病房(ICU)建设标准
一、基本要求
三级医院以及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必须设立危重病医学科,危重病医学科属于临床二级学科,必须是独立的医疗单元。ICU病房作为本学科的临床基地,必须配备受过专门训练的、专职的医护人员,掌握危重病医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,具备独立工作能力;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,接收医院各科的危重病人。
二、床位设置
ICU的总床位数量,占医院总床位数的2-5%,每个ICU医疗单元以6-12张病床为宜。
三、人员配备
ICU医师的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1:1以上。ICU日常工作中可有部分轮科、进修医师,但危重病医学专科医师必须占60%以上。ICU专科护士的编制人数与床位数之比为2.5:1以上。
四、病房建设标准
(1)ICU应设置于方便患者转运、检查和治疗的区域。
(2)ICU每床的用房面积为12~16M2;zui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,面积为18~25 M2。
(3)ICU的基本用房包括医师办公室、护士工作站,治疗室、配药室、仪器室、更衣室、清洁室、污物处理室、值班室、盥洗室等。有条件的ICU可配置其他用房,包括实验室、示教室、家属接待室、营养准备室等。
(4)ICU应该具备良好的通风、采光条件,安装足够的感应式洗手设施。有条件者zui好装配气流方向从上到下的空气净化系统,能独立控制室内的温度和湿度。可配备负压病房1-2间。
(5)ICU要有合理的医疗流向,包括人流、物流,以zui大限度降低各种干扰和交叉感染。
(6)ICU病房的功能设计必须考虑可改造性。
(7)ICU病房建筑装饰遵循不产尘、不积尘、耐腐蚀、防潮防霉、容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总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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